第一篇: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有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一、《物权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既然您已经做了预告登记,那您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期权,开发商无法再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或把房屋处分掉。
二、虽然《物权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但在现实情况中,能进行登记以及预告登记失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开发商无权认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也无权认定,只有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才可认定失效与否,所以您不用担心预告登记会过期。房地产登记机构绝不会自动把您的预告登记注销掉。
三、按常理说开发商一旦竣工完成并办完了大产证,业主就应该可以办理小产证了,像您这种情况属于期房转现房。所以您最好是区开发商那边了解一下大产证办出了没有(如果开发商隐瞒您可以自己去登记机构查阅)。
四、至于您所说的凭发票换取其他房屋,好像法律上没有这么一说。
五、由于全国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您保险起见还是去您所买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去进行详细咨询。
希望以上几点能给您提供些许帮助!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 ……此处隐藏7884个字……7号)第49至
60条。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5.1至5.7节。 ②岗位职责――《信息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③办事期限――1天。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部负责人:孟祥芬
(八、十)通知、发件
①职能依据――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49至
60条。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5.1至5.7节。 ②岗位职责――《受理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③办事期限――1天。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部负责人:陈亦伟
(九)缮证、校核、注记
①职能依据――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14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49至
60条。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5.1至5.7节。 ②岗位职责――《信息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③办事期限――1天。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部负责人:孟祥芬
(十一)装订、立卷
①职能依据――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9.2节。 ②岗位职责――《资料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改中。
③办事期限――未明确规定。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资料部负责人:陆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