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文号: (2014)红民二初字第253号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新图,该单位职员。
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罗秀路309弄1号501室。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生物公司)诉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辉展览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华兰生物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被告颖辉展览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兰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勾新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颖辉展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兰生物公司诉称:2014年颖辉展览公司传真给华兰生物公司一份参展申请及合约,邀请参加2014年5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办的展览会,同时颖辉展览公司传真了一份展览会介绍,其中注明了大会的主办单位、邀请单位等信息,根据颖辉展览公司提供,华兰生物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将自己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展位等内容填 ……此处隐藏8526个字……
(一)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
方责任。
(二)租赁期间,乙方造成乙方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一概由乙方负责,如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在乙方租用期内损坏的场地等物品一概由乙方照价赔偿,从乙方保证金中
按相等价值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九、其他:
(一)本合同正常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提前退租、转租或变更合同内
容。
(二)乙方如需使用合同外其它展厅的展位及外场地,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否则
甲方不予安排。
(三)按甲方要求存放展品及展品包装箱,所产生的费用按《新疆国际会展中心
服务指南》执行。
(四)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使用日期或展览场地与政府大型活动,或不可预见的
因素发生冲突,将以政府优先为原则。甲方将视实际情况给乙方另行调整时间和场地。
(五)双方需商定进入停车场的进车路线(进出口)
(六)双方商定保安制度,卫生管理,交接时间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其它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条款。
甲方: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订日期:电话: 开户行: 帐号: 年月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