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告代理协议书
广告代理协议书
甲方: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的广告代理商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品牌层面核心技术v12的年度概念推广以及在重点产品上的概念应用(包括彩电、光电背投、光显电视、pdp、lcd等产品,全年度不超过5品类)工作。
二、代理期限
合作期为自本协议书签订日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本协议所拟定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就续合作协议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合作期满,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三.工作内容及收费
(一)工作内容
1. 为创维进行品牌个性把握及头功品牌层面的事件策划及传播。
2. 提供v12项目在本年度的系统有序的整合推广方案。
3. 提供v12所涉及产品的概念应用方案。
4. 按时提供与v12相关产品概念应用的各类宣传品平面创意、设计以及促点促销、公关活动的策划方案。
5. 提供配套广告(包括电视、平面、户外)的创意、设计。
6. 促销方案、公关活动、展示相关平面设计稿件。
7. 2014年度创维品牌及产品推广媒介策划方案。
8. 每季度提供竞争对手的媒介 ……此处隐藏8190个字……核。
第十条保密
甲乙双方都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信息或对方指明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有优先续约权或甲乙双方无异议可顺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本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由于甲方原因出现漏登、错登问题,由甲方以漏一补二的方式及时给予补偿。
3.本协议在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因甲方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广告发布计划无法履行时,事后由甲方负责补登,双方均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受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或党的政策、政府规定的要求,广告发布计划不能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成都乐投广告有限公司(投递员杂志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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