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常考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附录板块(全国通用)
(一)每部法律的颁布与修订及实施时间
《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52.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耐心教育,不得歧视。
53.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54.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5.我国中小学不是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授权中小学,因此,中小学学校或教师根本就无权实施罚款。
56.无论教师是否亲自亲手实施惩罚行为,只要学生身体受到损害或产生不适,都可以归为体罚。
57.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