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从业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人社部等四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建筑业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我县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我们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措施,强力推进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面掌握制度推行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对崇信县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推行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中央四部委和省市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安排部署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把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建筑业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举措,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崇信县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在制度上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在推进建
(三)加大执法力度,定期通报。基金征缴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建筑业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安全运转。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执法监察工作。要充分利用稽查手段,对各建筑项目的用工人数进行实地稽核,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用工人数的建筑项目,要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彻底杜绝不缴或者少缴保险费的现象,对多次督促仍不参保的建筑施工项目,要定期通报,对项目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促其参保。
(四)转变工作作风,简化程序。服务企业、服务职工是社保机构的重要职责。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在工作思路上有所突破,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在接到农民工工伤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介入,在待遇支付、工伤调查、资料上报等环节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伤残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主动为建筑企业和伤残农民工排忧解难。对建筑施工项目可按工程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低费率为职工办理参保,降低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