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时间:2022-10-05 17:08:20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此文共16574字]

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

07级 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4021

浅谈陪审团制度

“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一词 ,英美法中称为 “jury”“acessor”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德国法中称为 “geschw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 “slhoffe”。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例如在雅典审理 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 ,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 ,推行纠问式诉讼 ,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 ,陪审制 ……此处隐藏16779个字……往行不通。因为案情复杂了,分辨案件的性质和罪行轻重的程度就比较困难,会有不同看法,甚至严重分歧。何况陪审团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有人思想固执,听不进别人意见,喜好坚持己见,那就更难一致通过。所以许多国家的陪审团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是“一致通过”原则。这样就很少有“挂起来”的现象。

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除非程序有问题,不得上诉。这条规定显然不合

理。美国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水平实际上并不高,为什末他们的裁决就是“最后判决”呢?真正的法制,应当一切服从法律,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应允许上诉。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做法各不相同。德国的陪审员是辅助法官判决,因为德国舆论认为法官的专业水平比陪审员高,应当以法官为主进行审判。加拿大的法官对陪审团意见有否决权,并且可以对陪审团陈述自己的意见,要求陪审团再审议。美国只许法官向陪审团讲解法律条文,不许用自己的意见影响陪审团,理由是尊重陪审团“自主判决”。

第五, 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由法官直接审判,原告 .检察官只要凭证据说服法官一人,就能定罪;而由陪审团审判,原告 .检察官就必须凭证据说服陪审团12人才能定罪。后者当然比前者困难,也就对被告比较有利。所以虽然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要求陪审团审判,但事实上原告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很少。

第六,陪审团制度有利富人。陪审团审判的费用是很高的。由陪审团审理时,律师的出庭费一般是一天2014美元左右,诉讼两星期就要花两三万美元律师费。如果诉讼旷日持久,仅律师费就可以使人倾家荡产。如果被告方官司打输了,法官还可能加重对被告的量刑,因为进行陪审团审判,政府也要花更多的费用。所以,不是富翁富婆不敢轻易要求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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