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通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2 11:10:50
分行通报管理制度[此文共1110字]

分行通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杜绝屡查屡犯现象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通报的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对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通报种类、方式及细则

第三条 通报种类及方式:

(一)批评通报:扣除积分、诫勉谈话等;

(二)处罚通报:经济处罚、扣减绩效收入等;

(三)问责通报:纪律处分、待岗处理、辞退等。

第四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XX银行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通报:

(一)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三)内外部监管单位对我行进行通报的且情节轻微的;

(四)对于未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的;

(五)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情节轻微的。

第五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问责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一)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二)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的;

(三)对于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等违规行为;

(四)内外部监管单位对我行进行通报的且情节较重的;

第六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罚,并进行问责通报:

(一)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二)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三)内外部监管单位对我行进行通报的且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通报管理程序

第七条 各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检查组,对本机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的,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二)《积分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分行审计系统管理员;

(三)分行审计系统管理员审核《积分确认书》,将积分信息录入审计系统。

第八条 各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检查组,对本机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通报的,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归口管理部门将本部门违规行为事实、责任人、处罚情况等形成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分行综合管理部进行全行通报。

第九条 各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检查组,对本机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通报的,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归口管理部门将本部门违规行为事实、责任人、处罚情况等形成报告,三个工作日报送至分行综合管理部;由分行综合管理部以公文形式进行全行通报,并抄送至各监管单位及总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分行综合管理部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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